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技术会诊指导意见》的通知

07.01.2017  01:03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技术会诊

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7〕2号

泉州、龙岩、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百名专家技术会诊”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我局制订了《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技术会诊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督促和指导各煤矿企业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1月6日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技术会诊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督促我省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保持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稳步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以专家技术会诊的形式,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各煤矿企业和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家技术会诊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主、部门指导”原则。 各煤矿企业是专家技术会诊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受益主体,应结合本矿实际,积极主动邀请专家开展技术会诊工作。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从安全监管和行业指导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

(二)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原则。 专家开展技术会诊应突出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防排水和提升运输等大系统的检查,对是否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源进行评估,重点指导煤矿企业做好水害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治,并为政府部门制订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和标准提供决策依据。

(三)坚持“科学合理、依法监督”原则。 专家在开展技术会诊时应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提出依规合理的会诊意见。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专家技术会诊工作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坚持“分类分批,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精准执法信息库等基础资料,合理、分批组织不同类型的煤矿开展技术会诊,先急后慢,先重后次,注重专家技术会诊实际效果,不搞一哄而上,不搞形式。

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库

(一)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库。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本地区专家库,入库的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2.煤矿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超过10年及以上;

3.工作认真,作风扎实,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热情;

4.身体健康,能从事煤矿井下相关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5.能按照煤矿企业和政府部门邀请,积极主动参加技术会诊等各项任务。

对少数经验丰富,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政府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入专家库。

(二)公布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库。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将专家库印发至各煤矿企业,并在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专长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鼓励采取建立专家微信群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和交流。

(三)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开展的煤矿安全监管、行业指导等相关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专家开展技术会诊等情况,及时将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吸纳入库,对无法胜任的,应及时予以退库。

三、专家技术会诊主要形式和程序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单位)实际,采取技术交流、企业互助和市县联合等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有效开展专家技术会诊工作,原则上每个煤矿每年至少开展1次技术会诊。

(一)主要形式

1. 定期会诊。 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家技术会诊,并把专家技术会诊工作纳入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当中,由矿总工(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点会诊矿井重大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并进行评估。

2. 重点会诊。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对本地区(单位)的重点矿区、重点煤矿和重点部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会诊,重点对煤矿水害、火灾和提升运输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治进行评估。

3. 专项会诊。 煤矿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应自行邀请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会诊:

(1)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4)其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认定需要的。

4. 技术交流。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主动搭建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交流平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和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活动,重点交流水害、火灾等灾害防治和现场管理经验。

(二)主要内容

专家技术会诊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转运行情况;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否存在水害、火灾、瓦斯、顶板和提升运输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源;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防治;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制度、人员配备等;

5.其他煤矿企业和专家组认定的。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单位)实际确定技术会诊的重点内容。

(三)基本程序

1. 邀请专家。 煤矿企业根据本矿实际需求,从各级专家库中邀请包括采矿、地质测量和机电等专业的至少3名专家,明确告知专家本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2. 成立小组。 接受邀请的专家应根据煤矿企业需求,并成立技术会诊小组,确定组长和组员和责任分工,与煤矿企业共同商定技术会诊方案,明确时间、形式和重点等主要内容。

3. 实施会诊。 专家组在开展技术会诊前,应主动到当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了解该煤矿相关情况,完善会诊方案,再进驻煤矿开展技术会诊。煤矿总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技术会诊。

4. 汇总意见。 专家组完成技术会诊后,应和煤矿企业共同分析存在问题,共同研究整改措施,提供书面技术会诊报告,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将技术会诊报告提供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5. 落实整改。 煤矿企业应按照专家组意见制订整改方案组织实施,组织验收并留档备查。

专家开展技术会诊时间可根据煤矿实际以及会诊内容由专家组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天。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会诊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参照制订会诊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专家技术会诊工作作为提高本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制订具体制度和计划予以落实,组织开展专家组的相关费用应纳入煤矿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中认真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确定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专家库建立完善时间,实施方案应于2017年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组建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我局安全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会诊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加强指导监督。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施精准执法,推动煤矿企业组织开展专家技术会诊,并加强监督指导。专家组技术会诊报告不作为政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和问责的依据,煤矿企业整改方案和执行情况将作为依法追责的依据。

(四)加强协调保障。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制订相关保障制度,为专家组开展技术会诊过程中,在车辆、食宿和费用等方面予以保障。

(五)实行定期调度。 各煤矿企业应将本单位开展专家技术会诊情况及时报送至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应将上季度本地区煤矿开展专家技术会诊等情况汇总并报送我局安全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