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2015  10:33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建设实施意见

的通知

闽煤安监救援〔2015〕3号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其权属煤业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文件精神,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山救护规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及其权属煤业公司于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辅助救护力量建设工作方案(含电子版)报福建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在组建和运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反馈。联系人:林青,联系电话:0591-8732980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11月17日

福建省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在应对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有序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开展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全省煤矿应建设一支“反应灵敏、行动迅速、运转协调、辅助有力”的辅助救护力量,作为专业矿山救护队的补充。为保证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建设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建设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建原则。 煤矿辅助救护力量是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由煤矿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自主建设、自主演练和自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专项培训,保证本矿辅助救护力量及时掌握矿井的生产动态,并主动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督和检查。

(二)坚持定期演练原则。 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应结合本矿实际,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等单位指导下,定期开展水害、火灾、顶板、气体中毒窒息和机电运输等专项演练,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

(三)坚持区域互助原则。 煤矿辅助救护力量要在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加强与周边煤矿之间的联系,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快速反应,及时支援。

二、煤矿辅助救护力量主要工作职责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设立专业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未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须设置辅助救护力量,辅助救护力量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专业救护队未到达时,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应在确保自身安全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内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并做好救援前期各项设备物资等准备工作,为专业矿山救护队提供灾区信息和处理方案。

(二)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配合完成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保护事故现场。

(三)定期开展演练,并积极参加本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四)协助煤矿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开展巡查、人员撤离等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矿(区域)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等活动,积极配合专业矿山救护队预防性检查等活动。

(六)积极参加本矿(区域)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等活动,协助做好从业人员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建设标准、人员条件和劳动保障

(一)建设标准

1.煤矿辅助救护力量以生产矿井为单位,一支辅助救护力量不少于3人,其中9万吨/年以上(含9万吨)和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未设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不少于5人,并设组长和装备管理人员各1人。

2.煤矿辅助救护力量采取兼职形式,但个人兼职数不得超过2个以上的岗位。

3.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应配备相应的装备,其中必须包括:4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自救器、风表、瓦检仪、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温度计、绝缘手套、电工工具和担架以及药品绷带、服装等,并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4.煤矿应积极派送辅助救护力量参加特种作业资格培训,鼓励辅助救护队员持有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特种作业资格证。辅助救护队员应熟悉井下各种特种作业操作程序,并能较为熟练掌握各种操作技能。

(二)人员条件

1.本矿男性从业人员,年龄原则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酗酒等不良嗜好,井下采掘一线班队长或矿井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和运输等部门的人员,救护队退役指战员优先;

2.连续从事井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经培训,熟悉本矿井生产系统和布局、人员状况和井下避灾线路,基本看懂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4.经培训,可基本掌握测风、测气、灭火、架棚、安装局部通风机、水泵、操作提升绞车等机电设备以及探放水等操作技能;

5.经培训,可佩用氧气呼吸器等救护装备;

6.经培训,懂得保护事故现场的基本常识。

(三)劳动保障

煤矿辅助救护力量享受以下劳动保障待遇:

1.煤矿应与辅助救护力量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劳动保障待遇等内容,并实行特殊津贴制度,特殊津贴标准由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权属煤业公司明确,矿井按照各地明确的标准当月发放。

2.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演练和事故救援期间,煤矿必须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当日工资。

3.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劳动保护用品一律按井下一线职工发放。

4.煤矿除依法为辅助救护力量缴纳工伤保险费外,还需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煤矿每年应为辅助救护力量组织一次全面体检并支付相关费用。

四、煤矿辅助救护力量组织管理、学习培训和日常演练

(一)组织管理

1.煤矿辅助救护力量由矿长直接负责领导指挥,安全副矿长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安排,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技术培训,所签订协议的专业矿山救护队负责救护和演练等业务培训和指导。

2.煤矿应结合实际,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建立辅助救护力量值班、技术装备维修保养、学习和训练、安全检查、考核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并明确组长及装备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岗位职责。

3.煤矿应按照制订的制度加强辅助救护力量日常管理,纪律严明,奖罚分明。

(二)学习培训

1.煤矿每月至少组织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开展一次为期一天的脱产学习培训,重点通报本矿井生产动态,学习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典型事故救援案例等有关内容。

2.煤矿每年至少组织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开展一次脱产救护专项培训,培训由所签订协议的专业矿山救护队负责,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时间、地点和内容由煤矿与专业矿山救护队共同商定。

3.煤矿应组织辅助救护力量参与本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文件制订、修订工作。

(三)日常演练

1.煤矿应组织辅助救护力量参与月度安全检查和专业矿山救护队预防性检查和年度反风演习等工作。

2.煤矿应结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开展一次救护方案演练,所签订协议的矿山救护队须派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3.煤矿应结合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开展一次救护专项演练,所签订协议的矿山救护队须派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至2015年底):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其权属煤业公司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会同专业矿山救护队深入煤矿现场,宣传组建辅助救护力量的重要意义,督促和指导煤矿摸清人员、装备等情况,并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制订本矿的组建方案。

(二)组建队伍(2016年1-3月): 煤矿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组建辅助救护力量,并建立辅助救护力量的选拨、值班、管理、考核和奖惩等规章制度。

(三)培训上岗(2016年3-6月): 煤矿辅助救护力量上岗前,应组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所签订协议的专业矿山救护队负责,岗前培训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由煤矿与专业矿山救护队共同协商。经培训合格后的辅助救护力量与煤矿签订协议后正式上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建设工作,由各产煤设区市和能源集团公司负责统筹规划、督促落实,由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权属煤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有序推进,由各煤矿企业和矿井负责具体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及时制订本地区(单位)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督促和指导煤矿按照有关要求,分批、有步骤推进摸底、组建等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制订辅助救护力量组建方案,公平选拨人员,建立相关制度,配齐相关装备,务求实效。福建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业务指导。 各专业矿山救护队要加强煤矿辅助救护力量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主动与所签订协议的煤矿共同商定培训、演练、考核和奖惩等制度,有权提出修订制度和更换人员等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每半年向当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报告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学习、演练等相关情况。

(三)加强信息调度。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权属煤业公司要及时掌握了解煤矿辅助救护力量基本情况,建立完善相关人员信息。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煤矿相对集中的矿区设立区域辅助救护力量,具体由县级煤炭行业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权属煤业公司)参照本实施意见制订。

(四)加强服务管理。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权属煤业公司和专业矿山救护队要增强服务意识,深入煤矿现场开展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和单位在开展辅助救护力量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煤矿培训等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