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监局通报全省煤矿企业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

31.03.2015  10:31
   3月24日,福建煤监局印发(闽煤安监监察〔2015〕3号),通报了全省煤矿企业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相关工作情况。
      截至2015年1月31日,全省共有127家煤矿委托了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对本矿井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进行鉴定。经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对全省127家煤矿送检的277个样品进行鉴定,其中:127家煤矿送检的275个样品经鉴定为Ⅲ类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性;永定县和永安市的2家煤矿送检的2个煤层样品,经鉴定为Ⅰ类容易自燃,煤尘无爆炸性。
    《通报》要求: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煤业公司)要加强检查指导,对未取得相关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煤矿,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一律重新编制、审查和备案,并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中,要将煤矿是否取得鉴定报告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进一步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全省各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鉴定结果,加大安全投入,优化生产布局,完善通风系统,改造安全设施设备,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特别是所开采煤层经鉴定属Ⅰ类容易自燃的矿井,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督促煤矿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煤矿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鉴定工作。(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