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随手扔烟头引发火灾 房东擅自加盖房屋被罚

16.01.2017  11:37

  福州新闻网1月1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伟)去年11月21日9时许,鼓楼梦山新村背后一民房2楼发生火灾,民警协同消防人员疏散群众、维持现场秩序,顺利将火扑灭。经查,该房屋业主邹某擅自加盖一层租给吴某,吴某随手扔烟头,引起垃圾桶燃烧,所幸扑灭及时未造成其他损失。因房东邹某将加盖房屋出租给吴某且未向公安机关报备,民警依法对邹某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吴某随手扔烟头的行为如果是出于放任心态,其主观方面则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一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构成纵火罪;如果是出于疏忽大意,其主观方面则构成刑法上的过失,一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构成失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房东和租户均有违法行为,根据规定,流动人口应当申领暂住证,房东出租房屋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备,否则将构成行政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的力度,但一些出租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根据出租房屋的管理相关要求,房屋出租人应积极配合警方工作,在房屋出租时了解承租人身份,履行房屋出租登记等有关手续。出租人或承租人要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规定,不乱拉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不乱扔烟头,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