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炮引发火灾触犯刑律获刑

16.07.2014  12:50

  福建新闻网连城7月15日电 (陈立烽罗海锋张金川)现年50多岁的杨某,一生坎坷,经“大师”提醒,希望通过修建其父亲的坟墓来改变“风水”。殊不知,命运未改,判决书先到。15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某山场修建其父亲的坟墓,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鞭炮,炮屑掉落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经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鉴定,失火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73亩(其中某公司8亩,黄某65亩),造成立木资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37975元(其中某公司6870元,黄某3770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次日到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森林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未经审批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引发山场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73亩,立木资源经济价值人民币37975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