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1.05.2014  18:33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1月2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结合省情实际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从“软件”到“硬件”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 
  更严的管理规定。《规定》在公安部61号令的基础上,增加了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频次。进一步明确强调了消防安全组织架构、从业人员要求、灭火力量组成和重点部位管理等制度,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评估、三色预警监管和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制度。同时,针对体育场馆、易燃易爆单位、超高层建筑、性能化设计的单位、大型地下空间(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重要的交通隧道)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和场所,提出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更严的硬件设施。《规定》参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等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从安全出口、疏散条件、逃生器材的配备、建筑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等方面对火灾高危单位提出了更严的技防措施。如安全疏散方面,要求医院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要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技术标准和条件高于其它场所。 
  更严的监管职责。《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增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