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告赢董洁经纪人任佳莺 对方登报公开致歉

23.05.2014  10:42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潘粤明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被判构成潘粤明的侮辱诽谤,并应在媒体上向潘粤明公开致歉。

  2012年,董洁、潘粤明婚变,10月20日,名为“董洁焦点资讯”的微博发布题为《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的文章,指责潘粤明抹黑董洁、牟取私利、嗜赌成性、粗暴无礼、欠债,在网络迅速被传播。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整版刊登的文章,糅合了董洁工作室声明对潘粤明的指责,以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给记者在私信中提到的“抢房子”“连自己的儿子都不让住进去”“极品男”等内容。

  潘粤明委托律师发出声明函,指出这是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侮辱,并将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发布报道的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洁工作室声明与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都构成对潘粤明的侮辱诽谤,侵害潘粤明的名誉权。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任佳莺删除其微博账号上的侵权文章,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在《申江服务导报》上刊登澄清声明,同时两被告应在媒体上刊登向潘粤明赔礼道歉的声明。

【责任编辑:陈玲云】【值班编辑:陈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