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法院:糊涂农妇擅改证据 失信行为终食苦果

02.09.2014  21:48
  漳平一农妇陈某,自认为借款月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借条月利率“20‰”改为2‰,按本金和利息2‰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才发现自己的行为多此一举,其失信行为不仅不能谋利,还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7月29日,漳平市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保证人朱某代借款人卢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朱某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卢某追偿。

  2012年9月3日,借款人卢某向原告陈某借了3万元,借条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各方一致同意由新罗区法院管辖本借条项下的所有争议。可是,眼看借款期限已到,借款人卢某仍未偿还借款本金,自2013年9月3日之后就不再支付利息。

  无奈,原告陈某将卢某及保证人告上法庭,在提供证据时,原告自作聪明,认为月利率20‰已超过法定利率,遂在借条上将“月利率20‰”改为2‰,由龙岩市新罗区法院管辖”中的“新罗区”划掉,并摁上自己的指印。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在漳平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原告与借款人卢某在借条上约定因本案借款发生的纠纷由龙岩市新罗区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因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借款人卢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万元,有借条为证,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借款人卢某和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了原告陈某的失信行为,篡改证据,当庭对陈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在得知因自己的糊涂行为使自己的利益受损,陈某感到后悔不已。 来源:法制今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