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法院:生产销售毒白果 黑心店主获刑罚

02.12.2014  23:23
  11月 26日,福建省漳平市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官某在漳平市永福镇福里村经营自家的米粿店的过程中,为了使其生产的白米粿更加有口感,前后两次从泉州一家店铺购买了共50公斤的硼砂,并在加工白米粿过程中共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共45公斤,其每天生产添加硼砂的白米粿140斤,加工完之后便将以上白米粿以每人10斤的数量固定批发给永福菜市场的李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除批发之外还将剩下的白米粿进行零售。在此期间,被告人官某共销售掺入有硼砂的白米粿97720斤,销售总额达267464元。2013年8月28日,漳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官某的米粿店中抽取白米粿样本,经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鉴定,以上白米粿中硼酸含量为460mg/kg。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生产销售的食品价值达26746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官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