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法院:假释期间再犯罪 合并刑期二进宫

09.01.2015  16:51
  福建省漳平市一无业男子假释期间再犯罪,被判合并刑期四年十个月。近日,漳平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前罪犯抢劫罪,剩余刑期二年十个月又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廖某在2005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2月10日经三明市中级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而在2012年12月到2013年8月期间,廖某又参与盗窃15起,总案值达人民币4035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3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综合假释期间再犯罪等犯罪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