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法院:假释期间再犯罪 合并刑期二进宫
09.01.2015 16:51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廖某在2005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2月10日经三明市中级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而在2012年12月到2013年8月期间,廖某又参与盗窃15起,总案值达人民币4035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3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综合假释期间再犯罪等犯罪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09.01.2015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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