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检察:两名在社区服刑的缓刑犯被依法收监执行

26.10.2015  17:53

福建检察网10月26日讯(陈建忠 刘锡晶)近日,经漳平市检察院依法监督,两名正在社区服刑的缓刑犯被依法收监执行。

颜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近日,漳平市检察院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专项行动中发现,颜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漳平市检察院依法建议司法局提请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日前,漳平市司法局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颜某缓刑被采纳,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颜某收监执行。

同时,该院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服从监管,未按规定随时携带手机,造成人机分离;不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及公益劳动;定位手机无故关机,造成定位失败,被市司法局书面警告三次。朱某以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骚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被行政拘留十日。检察机关认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建议市司法局提请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日前,市司法局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朱某两人缓刑被采纳,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朱某收监执行。 办案检察官提醒:《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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