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无许可证网上售男性药品 “单位”及领导同获刑

16.09.2014  14:34

  东南网漳州9月16日讯(通讯员 满荣 洪忠华 见习记者 黄章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在网上兜售男性药品,结果公司被判刑,负责人也被判刑。

  漳州市某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电子产品、五金、建材、初级农产品、日用品的销售。但在2011年,该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南靖人吴某购买了“金刚片”、“威哥伴侣”等男性药品,其中“金刚片”金额达人民币46245元,“威哥伴侣”金额达人民币3120元。

  同年11月,该公司指定专门员工负责公司的网站建设,而后通过网络进行药品推销,该公司雇佣的30多名员工通过QQ聊天工具找客户销售上述药品。至案发,该公司共销售“金刚片”1971盒,获利104463元,而“威哥伴侣”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

  据查,该公司销售上述药品,是在未取得漳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销售的,其行为属非法经营,而且获利达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将被刑事立案,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定罪并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罪名进行处罚。

  祝某师、祝某捷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9月15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漳州市某源贸易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法人代表祝某师、经理祝某捷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祝某师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祝某捷作为被告单位的经理,违反国家规定,雇佣员工通过网络非法经营销售药品,情节严重,二人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祝某捷、祝某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很多人并不知道“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一般都认为只有个人才会被判刑,但单位也可被判刑,成为负罪的单位。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单位法人代表、总经理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时,应考虑单位的运作行为是否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否则违法的经营行为将使单位触碰到法律的红线而被推上刑事被告席,成为被判刑的单位,这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都将带来不利和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