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受到中央媒体关注

28.03.2016  10:03

 

  3年补偿3.38亿元 受益4.4万人

  3月26日,人民日报社、新华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媒体记者组成采访团到漳,对我市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典型经验进行采访。

  在漳期间,采访团还将深入市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市城乡大病保险服务中心及部分医院等地了解相关情况,采访患者及家属。

  2013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构建起“基本医疗保障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新农合保障体系,同时建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运营,管办分离”新模式,推进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运作专业化、设计人性化、发展持续化、监管规范化。三年来,漳州新农合大病保险总筹集资金约3.29亿元,受益患者4.4万人,补偿金额约3.38亿元,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保险托起“贫病之家

  “大病保险帮我女儿捡回了一条命。”3月26日,来自漳浦的郑素颜向记者感叹道。

  原来,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郑素颜家中意外失火,21岁的女儿黄秋虹被特重度烧伤。在一系列治疗中,黄秋虹得到新农合实际补偿金额12万元、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22万元。郑素颜说,治疗费用实在太多,幸亏有新农合,特别是加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了不少负担。

  郑素颜一家是我市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4.4万名受益者之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将其作为重要的民生民心工程予以推进,就是减轻参保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也是我市深化推进医改工作的一项重要探索,促使新农合进入更加规范的良性发展轨道。

  名词解释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受益面大  

  据相关部门介绍,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筹集标准已从2013年的人均17元,提高到2015年的人均43元,起付线由2012年1.5万元下调为9000元,最高赔付比例达80%,年度报销最高封顶额达40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障)。

  同时,参合农村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受益面逐年扩大,已从2012年4495人,扩大到2015年17322人;住院报销封顶额从2012年25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到目前的40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障);补偿金额从2012年3102.11万元,增加到2015年14648.31万元,增长372%。

  三年来,新农合大病总筹集资金3.29亿元,为4.4万符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条件的患者补偿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约3.38亿元,获得的最高封顶额为22.47万元(不含基本医疗)。

   特点多样  

   政府主导 专业运作

  在政府对大病补充补偿政策的总体框架下,保持筹资额不变,根据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设计有针对性、多样化的补偿政策,放大保障效应,提高大病补偿待遇;

  以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择优选取专业化的商业保险机构;

  搭建专业运营模式,由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成立“漳州市城乡大病保险服务中心”,内设“理赔中心”“基金使用稽核管控中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流程,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人力、物力和专业运营上的优势。

   报销比例提高 报销范围扩大

  提升统筹层次,新农合大病补充基金从各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中筹集,参合农村居民无需再次缴纳费用;

  提高报销比例,2014年起,最高封顶额达40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障),实行赔付率动态管理办法;

  扩大报销范围,将报销范围从住院病人扩大到门诊,涵盖疾病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等,并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病种补偿比例,将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10类可在门诊后续治疗的重特大门诊特殊病种,与住院享有同等待遇纳入到大病补充补偿范围,补偿比例为80%。

   严格监管 规范有效

  建立风险共担动态调整机制、“稽核保费”机制,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商业保险的稽核资源优势互补,形成专业化管理模式,同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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