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土地收储中心原副主任受贿15万元 获刑11年

18.10.2014  15:41

  海峡导报10月18日讯 利用掌管拆迁大权,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拆迁人的好处费,近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原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书记、副主任杨某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收受企业好处费3万元

  2008年年初,蔡某(涉诈骗罪、行贿罪已被判刑)找到厦门宏安源公司负责人郭某,谎称其可以帮忙承揽漳州市原龙机厂片区的拆迁工程。郭某便联系梁某要求梁投资该拆迁项目。

  2008年年初,蔡某明知漳州市房地产公司不具有拆迁资质,为达到骗取郭某和梁某“好处费”目的,找到时任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的杨某,要求其利用职便说服时任漳州市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的蔡某松,帮忙伪造一份《厂房拆除协议书》。

  2008年4月1日,蔡某松以漳州市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厦门宏安源公司签订《厂房拆除协议书》,并将合同落款时间提前到2003年8月28日。

  合同签订后,梁某即通过厦门宏安源公司将人民币180万元的好处费交给蔡某,蔡某为了感谢杨某的帮忙,送给杨某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