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须专款专用 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08.2015  12:48

  8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卢婷雯)辛苦半辈子,买了一套房,万一遇上“不靠谱”的开发商,来个“空手套白狼”,留下个“烂尾楼”,业主们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昨日,导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出台,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漳州市民买房将多了一重“保护伞”。

  根据《意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适用于预售环节 (不包括现房销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政府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原则,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实施监管。

  凡是经过批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预售人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按照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时有多个在建项目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分别设立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办公费用、银行贷款及利息、销售代理费用和广告费、法定税费及土地出让金,不得挪作他用。

  但用于土地出让金和银行到期贷款的支付,应在工程主体封顶后并且满足资金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本项目土地出让金和银行到期贷款的额度内,视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予以核准。

  在预售资金的核拨上,新规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意见》,预售资金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意见》中提到,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或违规收取定金性质费用的,擅自收存、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