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最高奖励五万元

10.01.2016  15:01

   漳州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最高奖励五万元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杂费

   -漳州市各类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拖延,否则依法给予处罚

   漳州新闻网讯 (记者 苏雄锋)近日,漳州市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

  根据办法,漳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大会,根据见义勇为事迹每人(群体)分别奖励50000元、40000元、30000元人民币,颁发证书和奖章。此外,办法明确,漳州市各类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拖延,否则依法给予处罚。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无工作单位的,三个月以内由医疗机构垫付,三个月以上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见义勇为协会先行垫付。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误工、护理等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根据不同情况支付。

  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负责;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2500元/月生活补助。

  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被认定为因公(工)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认定为因公(工)伤残的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月发给1000元定期生活补助。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评为革命烈士的,其抚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被评为革命烈士的,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按照见义勇为发生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漳州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杂费;在本市公办高中(含中专)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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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定义:漳州出台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可享受人群:我市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境外人员以及外地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被确认而未受到奖励和保护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