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中院创新生态损失补偿审判工作纪实

28.01.2015  09:39
  “一江碧水映古州,十里青山半入城。”九龙江两大干流西溪和北溪穿城而过,赋予了福建漳州这座千年古城“以水为脉、以绿为韵”的独特风貌,“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城市发展定位越来越明确。

  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需要绿色的发展理念,更要司法利剑的保驾护航。从2000年起,漳州法院便不断尝试,实现了从局部的森林生态修复机制到覆盖整个生态环境的修复机制探索。除了打击犯罪,法官们想得更多的是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修复执法——

  从单项向一体化拓展

  “法官能给我这样的机会来补偿自己犯下的错误,我非常感激!”2014年6月5日世界环保日当天,随着一桶桶的鱼苗投放进九龙江,被告人陈某因排污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也得到了从轻处罚。这是漳州法院首次尝试对被告人因偷排污水而被罚买鱼苗进行“放鱼治污” ,也是全国首创以放养滤食性鱼苗摄食水中蓝藻、净化江河水质的方式,推动水污染综合整治。

  “以往生态修复范围仅仅局限于涉林犯罪,补种复绿,现在我们慢慢探索,拓展创立了一体化的生态修复模式,包括地域和水域,以后还将拓展到海域。”漳州中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小玲介绍说。

  漳州法院这种“谁破坏、谁治理”的经验模式早在2000年就运用在涉林失火案件补植上,并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随后这种修复模式空间从山延伸到水,根据水体养护特殊性,漳州中院联合海洋渔业局,运用“放鱼治污”这种生态修复模式,由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由海洋渔业局提供鱼苗规格标准,并对鱼苗进行检查验收,目前已在九龙江投放了鱼苗78.2万尾。

  复绿补植——

  从原地向异地延伸

  2002年,曾某到平和县一个大山里耕作,本想烧草堆肥,可是不料在将杂草堆点燃之后,火星被风吹落到下方的荒田里,引发了一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72亩,造成集体、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曾某为躲避惩罚外逃到广东。

  11年后,曾某自动回乡投案。一审判决后,曾某向漳州中院上诉,“我自愿对失火造成的生态损害补种树木,希望能减轻自己罪过。我已经和被害单位签订了补植协议,交纳了补植押金。”二审法庭上,曾某说道。

  因时间已经过去了十多年,被烧毁的林地被害人已经补种了林木,要就地补植已经不可能了,“责令犯罪人承担一定恢复环境的义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帮助受害人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权益,同时也恢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这种补种模式的教育意义远大于财产处罚。”该案承办法官与当地协商,改就地为异地,找到了异地补植的途径。

  原来曾某所在的村子正在创建生态名村,法官让曾某与村委会签下城乡绿化补植协议,要求曾某在判处缓刑期间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种植任务,一年内实施管理、养护保证全面存活,并在第三年进行锄草和施肥以达到绿化效果。协议同时还要求相关部门监督双方履行。

  异地补植需要空地,法院经过与园林部门等单位协商,如今,漳州各县区的专用公益林地、国有林场专门区域及住建局指定的城市绿地广场、公园都成了异地补植点,补植的生态公益林达265.1亩。

  据统计,四年来全市法院发放补植令、抚育令等共55份,复绿补植林木面积10975.42亩。大片的林木,成了漳州保护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

  立体保护——

  从小战线向大联盟迈进

  生态修复是否到位该怎么判断?怎么防止当事人在修复过程中半途而废?在漳州中院生态资源审判庭,记者见到了生态修复的流程图。

  每一次生态修复的执行,从法院责令当事人对环境进行修复起,便有行政机关确定修复的具体方案,检察院负责监督实施过程,最后这些单位联合进行验收,整个过程无缝对接。

  “生态修复单靠法院、检察院的力量是不够的,要构建一个立体、全方位的生态保护体系,明确的制度、到位的监管、技术以及资金的支持都不可或缺,这就需要许多部门共同联动、协调。”漳州中院副院长陈志福说。

  正是在大联盟理念下,2010年漳州中院与漳州市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制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生态资源保护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专家陪审、联席会议、纠纷解决互动等多项内容,把生态修复从过去的“单打独斗”转变为行政与司法共同介入,确定了九龙江流域生态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生态资源纠纷诉前调解联动、危险废物乱倾倒案件联合查处等多项制度。

  大联盟的专业力量也成为解决法院生态资源审判技术难题的一把金钥匙。漳州法院从各个领域挑选具有工程师资历的专家,建立生态审判技术专家库,在具体案件中选任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目前全市法院拥有生态资源领域专家型人民陪审员27名,参与生态案件审理209件,为生态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

  “居都市之中而享田园之乐。”如今,一座绿色生态城正在崛起,漳州百姓那浓浓的乡愁,在司法的守护下正变得越来越清晰。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