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两人合伙租房办皮革厂 污染环境获刑

12.01.2015  13:39

  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12日间,被告人洪某、姚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林某租用位于漳州市浮宫镇某有限公司一楼作为厂房开办皮革加工厂,擅自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生产蓝湿皮,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排入南溪。

  该厂于2014年3月12日被省环境保护厅查处。经对其外排废水采样监测,外排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近日,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洪某、姚某因犯环境污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0万元。(记者 黄旭 通讯员 林志南 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