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男子4分钟银行卡被盗刷39万 状告银行获赔偿

12.04.2017  10:54

  据大漳州报道,近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审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39万多元,判决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丁先生的存款损失39万多元!!!

  这可是漳州首起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赔偿的案例!!

   丁先生到底怎么做到的?

  银行卡就在自己手边,但在短短4分钟内,被人盗刷39万多元,这是漳州市民丁先生遭遇的惊魂一幕。

  家住漳州的丁先生,在某银行开设了牡丹灵通卡。

  去年1月25日18时03分,丁某收到银行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出现4笔消费:9.8万元、9.8万元、、9.8万元、9.85万元。

  该四笔消费发生地点为湖南长沙市长沙惠达卫浴商行。

  丁先生立即警觉起来,他采取了以下行动!

  第一步:几分钟后,立即拨打某银行95588电话办理挂失业务。

  第二步:当下在银行漳州中山支行门口手持该卡,拍照片

  第三步:他向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20分钟后,该卡在漳州市芗城区ATM机被吞。

  2016年2月5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向丁先生出具《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2016年3月25日,丁某向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丁先生提供的某银行牡丹灵通卡、银行短信通知截屏、2016年1月25日丁先生在银行漳州中山支行门口手持该卡的照片、该卡被吞卡的记录、业务凭证、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丁某的手机通话清单、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报警回执》、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被告提供的原告开户资料、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012年1月16日及5月11日的个人业务凭证(签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据。

   法庭交锋

  原告丁先生认为,根据其提供的2016年1月25日原告在被告某银行漳州中山支行门口手持该卡的照片、该卡被吞卡的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储蓄卡被盗刷时原告人在漳州市且卡未离身。

  在原告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该储蓄卡在长沙市被盗刷消费合计392500元,属于伪卡交易,被告某银行作为该储蓄卡的开立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该储蓄卡被他人盗刷,其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某银行认为,原告需妥善保管储蓄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责任。2012年1月16日及5月11日的两笔取款的个人业务凭证(签单)上的“丁建民”签名并非原告所签,对于原告将该卡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以致造成泄密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对存款被消费存在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丁某与被告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储蓄卡于2016年1月25日消费合计392500元是被伪卡盗刷造成的,被告作为该储蓄卡的开立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赔偿原告的存款损失并支付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

  被告作为发卡行,对伪卡有识别的义务,本案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足以证明被告所发行的储蓄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着技术上的缺陷,据此,该储蓄卡被盗刷392500元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判决

  被告主张原告将该储蓄卡交给他人保管使用、原告对本案存款被消费存在过错责任,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银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存款损失392500元,并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