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男子约女子到家吃饭 强行上弓行不轨被判刑

19.06.2015  11:17

  东南网漳州6月19日讯(通讯员 张宝勤 满荣 本网记者 黄章富)男子认识女子没多久,将其约至家中吃饭而后强行发生性关系。17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程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去年10月21日19时许,程某约女子庄某到漳州市区一小区其住处吃饭,因程某喝了一些酒,便想与庄某发生性关系的,结果遭到庄某的拒绝,程某却不顾庄某的呼救和反抗,将庄某强行抱到自己卧室的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庄某在反抗中将程某的手臂咬伤。

  完事后,庄某哭着离开程某的住处。此时,程某感到自己做过了头,跟在庄某后面向其请求谅解,但庄某最终还是选择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程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