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医药代表向医务人员行贿15万被判刑

16.10.2014  18:32

 
    福建检察网10月16日讯(张宝勤 满荣)为增加药品销量,女药商王某向漳州市多家医院医务人员行贿共计15万余元。10月16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王某系广州某制药公司的医药代表,负责其公司生产的药品在福建漳州地区的销售。为增加其代理的药品在漳州市的销售额,自2012年1月,王某在推销其所代理的“抗感颗粒”等药品过程中,为促使医生多开其代理的药品处方,王某采取行贿的手段,根据医生所开的处方量送予医生相应回扣和礼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向芗城区天宝镇中心卫生院洪某等19人、漳浦县中医院曾某等30人、漳浦县妇幼保健院杨某等13人、南靖县医院林某等24人、南靖县中医院蔡某等13人、长泰县医院郑某等23人,共计送出行贿款15万多元,另外还送出一些茶、酒等礼品。
    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王某于2013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4月28日转监视居住,7月8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务人员财物计人民币154775.5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鉴于案发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