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自家林木也犯法 叔侄共同犯罪获刑罚

22.05.2014  18:09
  自家山场伐点林木,对于林权所有者来说也许是件小事,但对于连城县的张某叔侄三人来说真可谓“摊上大事了”。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张某乙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人民币10700元、10200元、10200元不等的罚金。

  2011年6月-7月至2013年3-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张某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木所有权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增集坑”山场挖山洗沙,造成该山场松树和杉树被滥伐,计立木蓄积26.818立方米。2005年,被告人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增集坑”山场挖山修护坡种兰花,造成该山场松树和杉树被滥伐,计立木蓄积1.3154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张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张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张某乙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龙岩频道 责任编辑:福建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