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十年续签遭拒 劳动者能否获得赔偿

26.10.2016  19:17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以劳动合同到期拒绝续签,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此举违法而获得赔偿呢?近日,连城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合同期满后“被解除

  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1992年2月,江某在连城某银行营业厅以临时工身份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营业厅从1999年1月开始为江某办理并缴交社会保险。其间,营业厅与江某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营业厅与江某又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去年12月4日,营业厅以与江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当天就向江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江某合同期满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当年的12月9日,江某向营业厅寄送《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函》,并多次要求营业厅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今年1月4日,营业厅以合同期满为由,作出《关于终止江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江某1月20日前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凭什么 终止我的劳动合同?”江某认为营业厅此举违法,便向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须赔偿

  审理中,营业厅表示,江某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即2012年12月31日自愿与营业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弃与营业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营业厅有权选择是否与原告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营业厅在合同期满后终止与江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定江某在连续工作满10年后,就和营业厅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营业厅与江某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江某24个月的双倍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遇违法终止可获双倍赔偿

  据办案法官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该案中,江某已连续工作满10年,江某同意与营业厅订立劳动合同,营业厅应当与江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或多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根据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到期前向员工提出到期不续签,员工需要在到期前主动提出异议,不同意终止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仍然要求终止合同,那么此时才属于违法终止的情形。该案中,江某于合同到期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属违法终止,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