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入手促进男女平等

19.01.2015  13:05
      “旅游咨询中心在提供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游客的特殊需求,公厕男女厕位比例应达到1∶1.5。”不久前,苏州市法制办按照该市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要求,就《苏州市旅游公共咨询服务体系管理办法(修改稿)意见》向市妇联、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征求意见,其提出的关于旅游区厕位比例建议获得认可和采纳,从政策上回应了妇女群众的心声民意。 在去年12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妇联主席吴洪芹在参与审议《立法法》修正案时,提出将“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评估,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中关注法律规定对不同性别人群的影响,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         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立有什么意义?会产生哪些实际效果?记者就此进行了相关采访。         科学立法需要性别评估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在程序上增加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方面的规定,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具有重要意义。”吴洪芹向记者介绍,她建议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为立法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即在法律案制定、实施和评估全过程中强化性别平等意识,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科学考量法律政策的实施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         “这将使该项工作提升到法律层面,获得制度保障。只有获得法律制度保障的评估工作,才具有可持续性和在全国推广普及的可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表示,非常赞同把“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的内容写入《立法法》。         “若将‘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内容写入《立法法》,不仅是消除现存的以及潜在的制度性性别歧视的有效举措,也是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的必由之路。”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告诉本报记者。         记者了解到,2013年《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规定,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于现实中户主往往是男性,这类规定可能会强化男性对社会救助资源的控制和享用,不利于促进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后来,经全国妇联建议,2014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都享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不再强调户主亦即男性对救助资源的控制。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杜洁表示,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形势下,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创新。2013年中国妇女十一大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谈话时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中国妇女十一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要在法律政策顶层设计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方面将极大地推动“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立和推广;另一方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也需要通过“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从男女平等视角,组织对法律和政策进行系统和科学的分析评估,以有效地避免性别歧视,使男女平等受益。         各地积极探索实践         实际上,从源头入手,建立“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各地已经有了积极的探索。         江苏省于2012年年底建立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通过推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讨,特别是从审查评估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实效性层面,加强对妇女生存发展和重大问题的关注。         近期施行的《江苏省统计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中,都充分体现出了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介入后,对强化社会性别视角、从源头维护妇儿权益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益处。         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起草期间,省妇联参与修订征求意见3次,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参与咨询评估9人次,共提出修改建议52条,其中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学生工劳动权益保护、劳务派遣女工权益保护等12条建议被采纳。         此外,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统计条例》中,“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被正式纳入,这在全国及地方的统计法专项立法中尚属首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也专门提及了“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2014年3月,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标志着北京市政策法规性别评估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6月,北京市成立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构建了“政府主责、成员单位领衔、专家参与、妇儿工委办公室协调”的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格局。10月,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对《北京市统计条例(送审稿)》进行了性别平等评估,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调研。         吴洪芹告诉记者,2014年,福建省妇联以省人大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为契机,大力推动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目前,已依托省人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法规政策制定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要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自觉性,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和儿童优先原则,主动回应妇女儿童的呼声和要求,注重吸纳妇联的意见与建议,开展性别统计分析和评估,推动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此外,浙江、安徽、天津、四川、湖北、山西等省市也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中发挥作用。         合力推动促进发展         “随着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引领,在‘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重大意义方面已达成共识,各地将出现更多此类实施机构。”刘明辉建议,为了促进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立,从国家层面需要提供此类实施机构所需的编制和财政支持,并将“政策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内容写入《立法法》,使此项创举有法可依。         杜洁赞同将政策法律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的建议,认为这样可以规范其组织建制,明确角色任务,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目前各地建立政策法律性别评估机制的牵头组织各有不同:有的地方由人大牵头,有的由地方政府法制办牵头,有的由地方妇儿工委牵头;同时,它们的运作方式和影响也有不同。杜洁建议,研究分析已有的经验,并将相关经验上升到法律政策,规范其组织建制,明确角色任务,“这有利于政策法律平等评估机制能够更好、更全面地参与法治建设,对于从源头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有重要意义”。         刘明辉也表示,鉴于目前许多试点单位均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需要更多性别与法学专家介入。专家要加大培训力度,介绍评估标准、方法和范例。同时,也需要媒体传播相关理念和经验,提供交流平台,做好推广工作。           刘明辉告诉记者,她现在正在牵头进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评估机制研究”,搭建了立法性别影响评估的理论模型,还计划在妇儿工委试点创建一个法律评估委员会,试运行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评估机制。“希望对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有所帮助。”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2月提请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条,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作为一名妇联工作者,吴洪芹对这条新规深表赞同。在她看来,“妇联组织要主动参与立法修改,进一步提升妇联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立法协商的地位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