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全面推行湖长制 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22.10.2018  11:56
筼筜湖作为市级湖泊,设市级湖长1名,由市政府领导兼任。(记者 王火炎 摄)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供水、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日,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全面推行湖长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全市湖泊、水库、山塘、池塘等所有水域(以下简称“湖泊”)全面推行湖长制,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维护湖泊健康生命,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五大发展”示范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主要目标】全面建成湖泊健康保障体系

  2018年9月底,在全市湖泊推行湖长制,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

  2018年底,重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

  2020年,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保持稳定向好,水质达标率总体达到60%以上。全面建成湖泊健康保障体系,实现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退、生态不退化,环境优美、水清岸绿。

   建立健全三级组织体系

  《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实现湖长制与河长制的有机衔接、无缝融合。建立健全市、区、镇(街道)三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按照《方案》,筼筜湖设市级湖长1名,由市政府领导兼任,负责筼筜湖管理保护;思明、湖里区分级分区设立筼筜湖湖长。

  区级湖泊主要有三类,一是湖里区五缘湾内湾、海沧区海沧湖等近岸海域内湾湖泊;二是集美区石兜水库(包括坂头水库)、杏林湾水库,同安区汀溪水库(包括溪东水库)、莲花水库和竹坝水库等中型水库;三是湖边水库、古宅水库等具有城镇供水任务的小型水库。上述湖泊、水库的湖长由区委或区政府领导担任,负责领导相应湖泊管理保护。有关镇(街道)分区设立湖长。

  《方案》明确,最高层级湖长是湖泊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湖长制有六大任务

  《方案》明确了湖长制的六大任务。

  一要加强空间管控。按照《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划定报告》原则,完成全市主要湖泊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划定,优先保护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严控开发利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等。

  二要加强岸线管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沿湖泊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强化岸线用途管控和节约集约利用,最大限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等。

  三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入湖泊污染物总量,严格入湖排污口设置与管理,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排污口等。

  四要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入湖河流整治和湖泊区周边污染治理;建立湖泊垃圾收集转运体制机制;要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和引水排水等措施,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构建良好水生态系统,打造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碧水环境。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库,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持续改善,保障城乡用水安全等。

  五要加强生态治理与修复。强化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逐步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保护,推进湖泊生态岸线、滨湖绿化带、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等。

  六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侵占水域、乱占岸线、超标排污、私自捕捞、违法养殖、非法采砂洗砂等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记者 吴海奎 通讯员 沈盛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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