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用游戏机开赌场非法牟利1万多元被判刑

23.11.2015  12:03

  案情:2014年6月4日至7月2日期间,陈雪鹏在其经营位于三元富岗新村的店铺内,摆放2台可供16人独立进行赌博的游戏机(俗称“捕鱼机”),并雇佣林敏负责店铺的日常管理和游戏机维护,雇佣王小伟、童余在店铺内为赌客上分、退币、收银及看店等工作。同年7月2日,游戏机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店内的8台游戏机被收缴,营业款人民币5360元被扣押。至案发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8月8日,陈雪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40元。

  审理:三元法院审理认为,陈雪鹏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非法获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由于陈雪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决定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陈雪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评析:赌博机以独立操作单元作为认定台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赌博意见》)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本案中,经认定的2门不同型号捕鱼机共计16个独立进行操作的操作基本单元,即涉案的赌博机为16台。《赌博意见》明确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本案中,被认定的赌博机达16台,符合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