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法院:游戏机店内赊账遭拒 伙同他人砸店泄愤

22.05.2014  18:09
  因向游戏机店服务员赊账遭到拒绝而怀恨在心,竟纠集他人砸店泄愤,日前,其中一名砸店者黄某某以寻衅滋事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阿敏”(另案处理)等人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一游戏机店内玩游戏。“阿敏”因向该游戏机店服务员赊账遭到拒绝遂怀恨在心。同年5月1日21时许,黄某某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月塘街遇到同案人“阿敏”、“北高狗”、“土猪”(均另案处理)等人,“阿敏”向黄某某诉说游戏机店不肯赊账的事,并提议去打砸该游戏机店,黄某某表示同意,便打电话叫同案人柳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接他们去砸该游戏机店。后柳某某驾驶一辆轿车接黄某某等人,黄某某等四人携带砍刀、铁锤、“猴子帽”等工具上车,黄某某负责带路。当车开到莆田市南门原汽车站附近时,黄某某叫柳某某停车,并下车捡了几块石头准备用于砸店。之后,在黄某某的指挥下,柳某某将车子开到游戏机店前的马路边负责接应。随后黄某某四人戴上“猴子帽”,手持砍刀、铁锤和石头冲进该游戏机店内,将店内四台游戏机砸毁后,坐上小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砸毁的四台游戏机合计价值人民币8320元。同年8月25日,公安民警抓获黄某某。

城厢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事生非,伙同同案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3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持械作案,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严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