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不慎落水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06.12.2016  22:07
  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景区游玩,游客不慎落水身亡。旅行社向游客家属支付补偿金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该事故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日前,泰宁县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旅行社保险金12万元。

  几年前,泰宁县某旅行社与一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每次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12万元。合同订立后,旅行社依约交纳保险费。

  随后,泰宁县公司与该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职工到云南大理景区游玩。今年8月5日,该公司职工吴某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与其子乐乐(化名)越过警戒线戏水,以致乐乐不慎落水,吴某在抢救时被冲入深潭溺水身亡。事故调查组认定吴某负事故直接责任、景区承担主要责任、管理员承担事故现场管理责任。同年8月21日,旅行社支付死者家属补偿金12万元。今年9月2日,保险公司以该事故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向旅行社发出拒赔通知,旅行社遂诉至泰宁县法院。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因疏忽未对游客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致造成吴某溺水身亡的事故,其负有相应责任。但旅行社已赔偿死者亲属12万元,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

  保险合同是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根据保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旅行社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负责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依据,应当按约定支付旅行社保险金12万元。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