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海事处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0.09.2015  12:35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92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责、落实改革红利,泉州泉港海事处收到通知后,积极宣贯减负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一是组织海事处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文件,领会政策精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次免征工作;二是要求政务受理窗口严格按通知要求,落实免征事项,不得变相继续收费;三是加强惠民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短信平台、现场检查、窗口公示等途经将政策内容告知辖区内各港航企业和进出港船舶,让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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