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法院:取款未成生怨恨 怒砸取款机获刑
23.09.2014 10:32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黄某某,今年25岁,泉港人。2014年2月26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车到建设银行位于某小区的自助银行取款机处取款,因其账户内没钱取不了款,心生郁闷,遂驾车回家取一把羊角锤,隔了一个小时左右返回上述取款机处,持羊角锤将其中2台取款机的显示器及防爆屏砸毁。砸了这边的取款机还不够,被告人黄某某又先后到一派出所和一医院门口的工商银行自助取款机处,持羊角锤分别将派出所的电动伸缩门显示屏、警示灯及工商银行的2台取款机的前面板和1台取款机的显示器砸毁,后逃离现场。经泉港区价格认定局鉴定,上述财物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9433元。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持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9433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属数额巨大。考虑到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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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2014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