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法院首用社会观护员制度化解一起离婚纠纷
09.04.2015 20:24
本文来源: 法院
严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10岁女儿小王。后因感情不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小王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为了解小王的真实想法,并查清楚谁更适合抚养小王,清流法院委托县青少年维权部部长李爱珍担任社会观护员对小王及其家庭情况进行更细致的了解。在调解过程中,李部长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耐心为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王先生抚养小王。
“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最难判断的问题就是哪一方更合适对小孩进行抚养。”清流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庭长范招玉介绍,“法院启动社会观护员制度,由社会观护员对孩子的性格、想法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判断这个问题,应成为我们今后妥善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要方式。”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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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20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