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法院:非法移植野生红豆杉 清流一农民受到刑罚

01.08.2014  12:22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林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春,林某在其承包的余朋乡蛟坑村“东岭”山场毛竹林挖笋时,发现两株野生红豆杉树,其中一株较小还属幼苗,且长势良好。林某听说红豆杉有吸收空气有害物质、净化空气的作用,便将其挖起,放在摩托车前面的小斗里带回家,后移种到自家围墙外。

  今年4月2日,清流县公安局芹口森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派员前去林某家核实。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株红豆杉是野生南方红豆杉,系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当天,林某主动到当地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