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法院;申请逾期不回复 判令镇政府书面答复
18.09.2014 12:23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邱某系清流县龙津镇桥下村村民,其位于桥下村黄家排的部分良田于2010年被征用于307省道改建。2014年1月15日,邱某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龙津镇政府提出公开征用桥下村黄家排良田补偿费、使用情况等信息的申请,但该镇政府认为此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未予答复。
6月25日,邱某向清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龙津镇政府不答复其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职责。
清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龙津镇政府对依法公开的事项应进行公开,对原告邱某的申请逾期不予答复,其行为违法,遂依法判决龙津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邱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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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2014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