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法院推行“缓刑禁止令”
06.06.2017 22:43
本文来源: 法院
在未成年人林某、陈某、吴某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中,3名被告人因经常聚集在一起,为哥们义气而诱发共同犯罪。为预防再次犯罪,清流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三人互相来往接触,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该院适用“特定人接触禁止令”案例,曾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推广。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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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2017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