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清流县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保因子调整的批复
清流县林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清流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林地保护等级的请示》(清林办〔2016〕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省政府已批复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闽政文〔2016〕3号文),我厅同意清流县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对其本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相关林保因子作出相应调整。请你局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林地保护等级有关因子调整修改工作的通知》(闽林政〔2015〕45号)的规定,提请清流县人民政府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待调整规划批准后再予以修改森林资源档案。
此复。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