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流县2016年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方案》,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运作模式,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应保尽保,使上级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当地设施花卉产业发展,有效降低花卉种植风险。该方案根据《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保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林综〔2015〕71号)文件精神,结合清流县实际,进一步明确了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标的、责任及期限,设定花卉种植设施保险费率为1%-1.5%、棚内种植花卉保险费率为1.5%-2.5%,最高每亩保险金额达40万元。与此同时,明确对参加设施花卉种植保险的农户,除享受省级财政给予的20%保费补贴外,可再享受县级财政给予的15%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