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残联下属单位每年经费几千万 使用引质疑

03.06.201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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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有几千万元的经费预算,组织的活动却不多;支出项目需经层层审批,总额与明细却不对外公布。近日,有深圳市民对当地某残疾人服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引起社会热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什么?它有什么用途又该如何使用?

    日前,有媒体报道,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爱中心)原职工举报该中心每年有几千万元经费,支出仅数百万元。随后深圳残联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引发社会关注。

    经费多活动少,市民质疑残疾人服务中心经费支出

    黄海泉是民爱中心原职工,据他介绍,2011年该中心的经费是1600万元,2012年是2500万元,2013年达到3000万元,但中心每年只是举办一些娱乐活动以及培训课程。

    黄海泉所称的民爱中心,是深圳市残联下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为近200名智力、精神类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经费由深圳市残联从深圳市向企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

    黄海泉所称是否属实?民爱中心的经费支出情况究竟如何?深圳市残联理事长祖玉琴称,民爱中心的花费远不止上述简单活动和培训课程的经费。

    祖玉琴介绍,民爱中心每年都以项目的形式申请经费。以2014年为例,中心申请了职业训练、社会适应训练、辅助就业、庇护就业、街道职康货源配送、残疾人创业扶持、中途宿舍等11个项目,经费预算共计2188.2万元。

    祖玉琴介绍,所有的项目,都要严格按照流程,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项目申请书》。深圳市残联在收到申请后,采取召开专题研究会、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理事会研究、审核;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再提交深圳市财委,财委审核同意后,才能下达预算批复。

     每年征收数亿,用途明细均不公开

    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地方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保金被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1995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残保金的用途大致有4个方向:一是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是奖励和扶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三是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是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和其他开支。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必须按深圳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那么,深圳企业众多,每年残保金究竟有多少?华夏残疾人爱心网站长杨鸽蔚表示,深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已经10年,“2005年至今,累计征收近50亿元,却从未公开过此项资金的支出情况”。

    根据深圳市残联的数据,深圳市家庭户各类残疾人总数为134700人,其中户籍残疾人75800人。而对于杨鸽蔚说的每年6亿—8亿元、10年总额高达50亿元的数据,深圳残联并未直接回应,只表示 “数量不少,每年有几个亿”。

    “十几万人,每年几个亿的残保金,花到了哪里?”杨鸽蔚对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补贴的户籍限制、年限要求提出了质疑。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对于残疾人创业扶持只有三年,扶持也只针对深圳户籍残疾人。“每年残保金都有大量结余,又有需要帮扶的人,为什么既不加大扶持力度,也不能公开账目?”杨鸽蔚说。

     社会组织运营不透明,专家建议完善相关法规

    采访中,祖玉琴说,残保金并没有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而且敏感。

    而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则认为,“无法公开”“敏感”恰恰反映了“残保金使用可能存在账目不清、缺乏监管的问题”。

    2013年,广州残障青年李阳因向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申请公开十年来广州市残保金收支明细未果,将广州市残联和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市财政局称,2001年至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并未设置残保金相应科目。此外,2003年至200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残保金支出”项下也未设置明细科目,所以此阶段相关支出信息财政部门无法详细核算。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副教授杨小柳认为,即便收缴和使用存在制度性的问题,但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是公益性质的,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社会公众都有权知情。

    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认为,一些社会组织的运营不透明,给社会组织成员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当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后还应尽快颁布《信息公开法》,要求相关社会组织定期公开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