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三次相亲失败告赢婚介公司
深圳一名女子通过婚姻介绍服务公司去相亲,不料相亲未成功,反被恋爱指导老师指因“吴某个人原因才没有被(相亲对象)选上”。其心理受伤,向福田法院起诉要求退费,获法院支持。
恋爱指导建议她找离婚带小孩的
34岁女子吴某在深圳天某婚姻介绍服务公司网站注册后,经协商,双方于今年3月签订V IP婚恋交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今年3月25日起至9月24日止;服务费用共计20000元;在服务期间安排的见面人数(包括交换联系方式):不少于6人;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其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且乙方将在收到甲方要求的次日起终止对甲方的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匹配资源及专业恋爱建议指导,但不对甲方的交友结果负责。
据悉,吴某要求的择偶标准年龄为31- 42岁,学历本科以上,身高172厘米以上,月收入2万元以上,未婚或者离婚未育。
吴某表示,其于4月6日见第一个相亲对象后,就觉得不满意,到5月3日见了第三个对象后就给消委会打电话。吴某陈述,深圳天某婚姻介绍服务公司给吴某介绍的会员并不符合吴某的匹配标准,在接受服务期间吴某只见了3个会员,且每次见面时间都很短;吴某提出终止合同的原因是深圳天某婚姻介绍服务公司在服务时给吴某造成心理困扰,在服务过程中,恋爱指导老师称是因为吴某的个人原因才没有被选上,并告诉吴某可以选择40岁以上离婚带小孩的会员。
吴某说,恋爱指导老师曾经扬言到吴某工作单位将事情弄大,并且在消委会及工商管理局调解期间,对方再次敷衍并肆意诋毁、谩骂吴某。
吴某认为,深圳天某婚姻介绍服务公司服务过程中不但没有对吴某进行心理疏通,反而给吴某造成心理困扰,吴某花了好一段时间才调整过来。
女子对婚介公司提供的相亲对象诚信度存疑
深圳天某婚姻介绍服务公司表示,其作为婚姻介绍公司,提供的是会员所要求匹配的对象并见面,也不是见一次面就会满意,该婚姻介绍服务公司认为已经尽到所要做的义务。吴某对此表示,深圳天某婚姻介绍服务公司安排吴某约见的相亲对象显得很敷衍,见面时间只有20分钟,且均没有留下电话,对该婚姻介绍服务公司提供相亲对象的诚信度产生了怀疑。
双方闹到了消 委 会 ,2014年8月7出 具 的《福田区消委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载明,经调解,深圳天某婚姻介绍服务公司夏经理主动提出退款17000元。但之后吴某未收到退款。
福田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在本案所涉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后,吴某基于对深圳天某婚姻介绍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解除其与该婚姻介绍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出具的调解通知书及吴某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对吴某认为深圳天某婚姻介绍服务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的主张,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不属于吴某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情形,该婚姻介绍服务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酌定深圳天某婚姻介绍服务公司应向吴某退还费用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