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政协官员收100万捐寺庙 称做慈善非受贿
■黄志光。 (资料图片) 新快报记者 李小萌/摄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受贿案一审法院认为无非法占有故意,检方抗诉,昨日二审开庭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实习生 李若娴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
多次助下属升迁收现金物品贿赂
据了解,今年59岁的汕尾海丰人黄志光,从一名普通的运输工人做起,历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委书记、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官至正厅级。
广州市中院一审审理查明,黄志光在1998年至2003年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该区农业局局长、宝安区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刘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为刘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另外在2001年至2002年间,身为宝安区委书记的黄志光,还先后两次收受宝安区教育局副局长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港币2万元,为郑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10年间,黄志光从宝安区委书记调任至汕头市长、汕头市委书记,其间,他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团公司董事长詹某某给予的玉石摆件26件(价值人民币169.45万元),香枝木罗汉床1张(价值人民币27万元)等物,后为詹的亲戚黄树光职务调动、詹在汕头市南澳县投资以及其投资的香港潮声卫视在汕头市设立记者站等事项提供帮助。
法院同时还认定,2008年至2010年,黄志光在担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先后两次收受汕头市委副秘书长吴某某给予的冬虫夏草17斤,为吴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