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微博上发布3张淫秽图被点击10万次获刑

17.08.2014  13:58

 

 
    福建检察网8月15日讯(朱灿明) 40岁的漳州市民陈某在自己的微博上传了3张带有淫秽性质的图片,结果被点击上10万次,因而构成犯罪。8月14日,经漳州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陈某平时喜欢用手机玩微博,为吸引他人眼球,陈某便想发一些“刺激”图片到自己的微博上。据网监部门统计,2013年12月26日、27日和2014年1月28日,陈某先后上传的3张淫秽图片被分别被点击2.4万次、3.8万次、3.9万次,这些图片经鉴定均为淫秽图片。

【检察官提醒】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上传的淫秽图片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则要被刑事追究。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如本案),上传的淫秽图片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则要被刑事立案。也就是说,在不以牟利为目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量达到2万次的,公安机关就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网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违反法律在网上寻求刺激、造谣传谣、散布恐怖信息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案例谱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