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黄标车呵护"厦门蓝" 10年以上今年底前全部"退市"

12.10.2015  15:37

  厦门日报讯(记者 王元晖)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的通知》(厦府办[2014]1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131号)等文件要求,确保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营运黄标车,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初次登记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前(含)的本市营运黄标车应在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车辆营运证件和档案注销手续。逾期未完成车辆注销手续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再给予办理营运资质、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停止核发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已达强制报废条件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依法强制注销车辆档案,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实行公告作废。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含),对于符合本市提前报废补助条件的2005年底前营运黄标车,依据《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2014-2015)》进行补助。

  三、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含),各相关职能部门将联合加强对营运黄标车的淘汰督促、路面管控及查处力度。

  对营运黄标车违反本市限行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四、自通告之日起,未核发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黄标车,交通运输部门将不予办理营运资质。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

   申领补贴 需要哪些条件

  1、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2、在本市注册登记,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的车辆;

  3、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经福建省经贸委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

  4、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5、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或无报废年限限制车辆。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