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车站候车摔伤 法院:铁路局赔偿乘客一半损失

16.03.2016  18:17
  

  陈女士雨天在车站候车时摔倒受伤,她认为这是因铁路部门疏于管理造成的,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日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令南昌铁路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旅客摔倒受伤铁路局不愿赔

  2015年7月21日,陈女士欲乘坐D2301次列车从莆田市涵江车站至深圳北站。到涵江车站后,她根据铁路部门提示,经检票后进入站台候车。由于当日下雨,她在站台靠近登车处不慎滑倒摔伤。

  事故发生后,涵江车站工作人员帮陈女士拨打120并办理了退票手续。她随后被送往涵江平民医院救治,后转至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经诊断,陈女士的伤情为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她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经司法鉴定,陈女士的小腿骨折属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90天、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

  陈女士认为,她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南昌铁路局所属的涵江车站疏于管理,明知站台存在湿滑及积水现象,却未及时清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南昌铁路局应对她的受伤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遭拒后,她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

  庭审中南昌铁路局辩称,陈女士在站台上受伤系其重大过失造成的,铁路局不应承担责任。她受伤后,铁路部门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拨打120,尽到了救助义务,且涵江车站的设施设备也完好。

  法院判令铁路局赔乘客一半损失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当事双方庭审的陈述及南昌铁路局提供的涵江车站站台照片与当日视频录像中,可以认定车站站台的遮雨棚基本能够预防雨水大量泼进站台,事发当日登车排队处并无大量积水。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见雨天地面湿滑的情况下,应更加注意行走安全,她在排队候车过程中随意走动导致滑倒,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涵江车站对陈女士及时进行救助,避免她的损害扩大。但该车站对雨天造成的地面湿滑没有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没有及时警示旅客注意地面的湿滑情况,也没有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疏导,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南昌铁路局作为涵江车站的管理人,对在该车站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酌定其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南昌铁路局赔偿陈女士因本案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多元。(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编辑: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