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酒后殴打警察 妨害公务获刑

11.10.2014  16:15
  酒后失控可大可小,三男子陈某、刘某、林某就因此摊上了大事。

   他们先因琐事与旅社店主发生争执,被巡逻的派出所副所长史某遇见并上前表明身份并对双方进行好言劝阻,却遭到三醉汉拳脚相加,并扬言:“打的就是警察;打的就是派出所所长。”10月10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酒后回旅社与店主发生争执

  2013年9月30日晚8点多,陈某(贵州人,31岁)、刘某(云南人,30岁)、林某(涵江人,39岁)三人在涵江区某镇一饭店内喝酒,三人酒量相当,喝了近两箱啤酒,大约晚上10点左右,酒后离开饭店准备回旅社休息,怎料旅社门竟关着的,于是三人便大力捶打铁门;店主怕响声吵醒周边邻居,急忙开门并用莆田话骂了几句,三人听后非常生气并冲动地破口大骂,双方由此发生争执,互相推来推去并开始动手。

             嚣张放言打的就是警察狂踹无影脚

  当时正在该旅社附近巡逻身着警服的派出所副所长史某见状,立即跑上前好言相劝,并对他们说:“我是派出所的民警,有事情好好说,不要动手打人。”谁知,此时已红了眼的陈某、刘某、林某不听劝阻,林某竟大声说:“我打你派出所的又能怎样?”说着便纠集其他人一起对民警史某的身上、头部拳打脚踢。过程中史某大声喊:“我是派出所的副所长,正在执行公务,你们不要再打了。”可三人仍未停手,致其受伤倒地。后其爬起来再次表明身份后,陈某、刘某边大声对他说:“我就是要打派出所所长。”边发疯似的殴打他用脚一通乱踹将其打倒在地。林某见状赶紧逃离现场,刘某更加嚣张叫道:“把车子开过来,撞死他。”史某(经鉴定,属轻微伤)在群众的掩护下挪至一茶叶店,陈某、刘某不罢休,想冲进店继续殴打其,被群众劝住,叫他们有事情好好说,将两人稳住。后经请示所长后,由所里的值班民警与村干部齐力将两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

            带回派出所醒酒竟又伤一民警

  哥俩见将被带到派出所拼命反抗,朝民警小林身上又是一通乱踹乱打,并将小林摔倒,在群众的帮助下,终于将两个醉汉控制住,并带到派出所值班室醒酒。但两个醉汉到所里后还是借酒发疯,疯狂叫嚣:“小小的派出所,我们不怕,叫一二百兄弟过来围了,今晚不放我们出去,明天你们就遭殃。”刘某还跳上办公桌乱踏乱叫,小林(经鉴定,属轻微伤)见状上前叫其下桌,反而被刘某挥拳打伤并出血。次日凌晨,醒来后的两人对酒后言行全然忘记,民警向其出示酒后言行录像后,两个人后悔不已,看到被打伤的民警,两人无言以对,只好低头认罪。案发后,林某于10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酒后打警察,不仅是行政处罚,将获刑判有期

  据了解,三人以前都有类似行为,受惩后三人仍我行我素,没太在意酒后的无德表现,最终又酿祸。在共同妨害公务犯罪中,三人共同采取暴力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作用、地位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民警史某被三人殴打倒地后爬起来再次表明身份,又遭陈某、刘某殴打,而林某见状先行逃离现场;尔后,陈某、刘某为抗拒抓捕,再次殴打民警史某、小林,故陈某、刘某作用相对大于林某,依法应根据三人罪责大小分别处罚。故陈某、刘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均判处有期刑1年2个月;林某判处有期刑9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