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温情执行给当事双方“双保险”

11.11.2014  12:52
  陈某威是来自四川的八O后农民工。2013年4月,在黄某雄承租的店面装修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跌落,住院治疗195天,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14年3月,陈某威将黄某雄及妻子林某莺诉至涵江法院。经法院判决,黄某雄、林某莺应赔偿陈某威389165.23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某威于2014年5月26日向涵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系涉农民工案件,该院立即启动弱势群体案件优先执行、快速执行机制,执行法官依法采取“五查一告知” 执行措施,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两被执行人尚无银行存款,但发现被执行人林某莺名下有一套座落于涵江区某小区的套房,考虑到房产进入变现程序时间长,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做动员工作,要求尽快支付医疗费和补偿费,但是两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申请执行人陈某威得知被执行人有房产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该案已立案一个月仍未执行到位,法院欺负他是外省人,故不断到法院吵闹,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两被执行人也不断信访,认为法院查封其唯一住所系违法的,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地向双方解释说明,安抚双方的情绪。

  随后,法院将林某莺名下的房产依法进入变现程序。评估机构对该房屋及其柴火间的评估价格为43.63万元,但是考虑到该房系被执行人夫妻俩唯一住处,故留柴火间给被执行人居住。最终,该套房经两次网拍后以42万元成交。除支付执行款外,余款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给被执行人。

  本案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执行实务中,很多人据此认为,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法院不能处置。不少被执行人在欠债不还的同时,居住着豪华的房产,让债权人无可奈何。这些老赖殊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也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不能执行”的观点是错误的。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