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工作的通知

21.05.2014  18:34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闽公消网[2013] 25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

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支队:

为深入贯彻《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和装修阻燃材料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检验工作要求

各支队要依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总队统一部署实施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一)消防产品抽样送检的程序要求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以及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时实施抽样送检的程序。各支队在实施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抽样送检程序:一是抽样送检前必须先实施现场检查判定;二是对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被检查人有异议的实施抽样送检,被检查人无异议的不实施抽样送检;三是对现场检验未发现不合格的,在实施由公安部消防局、总队统一部署的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时可抽样送检。

(二)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样品的寄送方式

各支队在实施消防产品抽封样品时,应按要求填写《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同时抽取和检验样品同一批次相同数量的备用样品(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提供),并在样品上粘贴封条。除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由总队指定检验机构外,各支队可通过“福建消防服务大厅”(网址:http://www.fjxf.gov.cn/)首页“通知通告”栏目或“福建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检验服务平台”)首页查询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检验项目,将样品与抽样单一并送到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验。各支队不得将样品和抽样单交给被检查单位或社会单位人员送到检验机构。对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样品不按要求寄送的,检验机构将不予受理。产品检验后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的,2个月后由检验机构负责将备用样品寄回抽样单位所属的支队(邮寄费由检验机构支付)。

(三)消防产品监督检验费用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被检查人申请消防产品复检,复检合格的,检验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需要支付的消防产品监督检验费用由部消防局或总队承担,消防产品日常监督检查需要支付的消防产品监督检验费用由各支队或大队从业务经费中列支,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产品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支付消防产品监督检验费。专项监督抽查时被检查人申请消防产品复检的,复检合格的费用由总队承担,复检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日常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人申请消防产品复检的,复检合格的费用由各支队从业务经费中列支,复检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的救济途径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被检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申请复检的程序。对被检查人书面复检申请,各支队应当予以受理;被检查人申请复检时要求更换检验机构的,各支队应当予以同意并受理,同时通知原检验机构将备用样品寄送到国家消防产品检验中心检验,以国家消防产品检验中心的检验结论为准。

(五)福建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的运用要求

各支队要充分运用“福建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服务窗口受理人员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时,要通过“福建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网上核查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开具的《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并保存核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要通过“福建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中调取的消防产品证书和检验报告资料后,再对照消防产品实物实施现场检查判定。

二、装饰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要求

(一)实施见证检验的装饰装修材料种类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对燃烧性能等级为B 1 级和B 2 级的装饰装修阻燃材料实施见证检验,因此以下两类装修材料无需实施见证检验:一是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如轻钢龙骨、金属导管、硅酸钙板、石膏板(纸面石膏板除外)等不燃装修材料;二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可使用易燃材料(B 3 级)的装修部位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

(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新修订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已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将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为A级(不燃材料或制品)、B 1 级(难燃材料或制品)、B 2 级(可燃材料或制品)和B 3 级(易燃材料或制品),与现行国家其他规范规定的装修燃烧性能等级相匹配,各支队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在该标准实施前已按照GB8624-2006实施检验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各支队按照以下对应关系做好装饰装修材料监督管理工作:A1、A2(对应A级),B、C(对应B 1 级),D、E(对应B 2 级),F(对应B 3 级)。

(三)对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实行事前告知制度

  1、对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各支队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消防服务窗口人员应将《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告知单》(见附件2)一并交建设单位签收,告知单内容由负责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责承办人填写并签名。告知单一式二份,一份由消防服务窗口人员交建设单位签收后存档,另一份交建设单位。

  2、对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各支队在消防服务大厅公告备案抽查或备案复查结果时,消防服务窗口人员应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并签收《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告知单》。

  3、对申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服务窗口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提供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报告,对未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实施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的,消防服务窗口人员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同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证明文件。

(四)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的取样和送检

在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进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检验样品进行取样,填写《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取样清单》(见附件3);样品加贴有封样人和见证人签名以及施工单位印章的封条(式样见附件4)后,送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检验。施工单位可通过“福建消防服务大厅” (网址:http://www.fjxf.gov.cn/)首页“通知通告”栏目或“检验服务平台”首页查询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项目,并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对装饰装修材料见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自主更换检验机构实施见证检验,见证检验费用自理。

(五)建设工程装修各部位材料燃烧性能现场核查的内容

各支队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装修各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现场核查:一是核查装修各部位实际使用的装饰装修阻燃材料与实施见证检验的是否一致;二是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要求。上述工程(场所)存在实际使用的装饰装修阻燃材料与实施见证检验不一致或燃烧性能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分别予以评定消防验收不合格、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不同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或责令人员密集场所限期改正。

(六)对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要求

各支队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有异议时,可以实施抽封样品,同时抽取和检验样品同一批次相同数量的备用样品(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提供),送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监督检验费用由各支队从业务经费中列支,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修材料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支付;总队部署开展的装饰装修材料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检验费用由总队承担。被检查人对装饰装修材料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各支队应当予以受理;被检查人申请复检时要求更换检验机构的,各支队应当予以同意并受理,同时通知原检验机构将备用样品寄送到国家消防产品检验中心检验,以国家消防产品检验中心的检验结论为准。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被检查人申请复检的,复检合格的费用由各支队从业务经费中列支,复检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专项监督抽查时被检查人申请复检的,复检合格的费用由总队承担,复检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对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一)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的认定及公布 为验证各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总队已根据各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所确定的检验项目,集中开展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比对试验,根据比对试验结果,确定各类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检验机构名单,并在“福建消防服务大厅”首页的“通知公告”栏目和“检验服务平台”首页公布,作为检验资格的认定依据。为确保公共安全,对已取得质监部门许可的检验资质,但比对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本省检验机构,其名单暂不公布。对未列入网上公布名单的检验机构或出具超出公布产品项目范围的检验报告,各支队不予认可。

(二)对检验机构检验质量的监督和抽查内容 为有效检验各检验机构的业务水平,确保检验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总队将定期组织检验机构采用备用样品交叉检验的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进行抽查,各支队在日常监督工作中采取同一批次检验样品分别送多家检验机构检验以及备用样品复检时更换检验机构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实施抽查。各支队发现检验机构存在以下影响检验质量的问题时,要及时报告总队核查处理:

  1、是否同时从事或参与被检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技术咨询等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2、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冒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协会的名义招揽检验业务行为;

  3、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或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

  4、是否按照对外公布的检验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抽样单位或委托单位,有无无故拖延行为;

  5、是否按照总队公布的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检验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6、是否按照总队规定的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工作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7、其他影响检验质量的问题。

(三)对检验机构存在影响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理

发现检验机构存在上述第1-3条影响检验质量问题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采信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总队将在“福建消防服务大厅”首页“通知公告”栏目和“检验服务平台”首页删除该检验机构名单,关闭该检验机构在“检验服务平台”的操作端口,并通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查处。对检验机构存在其他影响检验质量的问题,按照一年内发现相同问题的次数分别予以处理:

1、第1次发现存在问题的,对检验机构法人予以口头警告;

2、第2次发现存在同类问题的,约谈检验机构法人或负责人,责令检验机构作书面检讨,并在“检验服务平台”上公布;

3、第3次发现存在同类问题或一个月内发现存在两次以上(含)同类问题的,总队暂停其检验资格,关闭该检验机构在“检验服务平台”上的操作端口,责令检验机构停止检验业务进行整改;检验机构整改后向总队提交整改报告,总队确认整改措施有效后将重启其操作端口。

4、检验机构整改后又发现存在同类问题的,总队关闭该检验机构在“检验服务平台”上的操作端口(关闭期限至少6个月),从“福建消防服务大厅”首页“通知公告”栏目和“检验服务平台”首页暂时删除检验机构名单直至重启其操作端口;检验机构继续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总队现场确认整改措施有效后将重启其操作端口。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升执法水平

各支队要组织监督员和消防服务窗口受理人员认真学习《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装饰装修材料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掌握工作程序和方法。各支队要加强对所辖大队业务工作检查和指导,通过制定工作规范、开展工作经验交流、现场培训和面对面指导等方式,全面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二)严格把关,落实工作责任

各支队、大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窗口受理、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把关。消防设计审核人员要认真做好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事前告知工作。窗口受理人员严格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范的证明文件,对于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查,对消防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国家规范的建设工程(场所),评定消防验收不合格、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不同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或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对于因工作不认真、不作为,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将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主动热情服务

各支队充分发挥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开展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阻燃材料监督管理政策宣传。同时,充分利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积极开展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在工程竣工前把好消防产品质量关;认真做好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事前告知工作,在工程施工阶段积极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和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实施阻燃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

(四)遵纪守法,加强廉政建设

总队将在“福建消防服务大厅”首页“通知公告”栏目和“检验服务平台”首页公布检验机构名单,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社会单位可上网查询并自主选择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构。为加强消防部队廉政建设,总队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等)应当切实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合作、投资或入股形式经营或参与检验业务;

  2、不得向社会单位指定检验机构;

  3、不得接受检验机构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4、不得以权谋私,为谋取非法利益帮检验机构招揽业 务;

  5、不得因检验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

  6、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与检验机构发生任何经济借贷关系;

  7、不得将检验工作与单位利益挂钩;

  8、不得将部队的房产租借给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和办公的场所。

违反上述1-6项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上述7-8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上一级纪委督办整改;情节较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免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装修阻燃材料检验工作的通知》(闽公消网[2012]1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阻燃制品标识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公消网[2008]37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

 

附件:1.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构名单

2.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告知单

3.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取样清单

4.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取样封条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1:消防产品和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构名单.doc

附件2: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告知单.doc

附件3: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取样清单.doc

附件4: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取样封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