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去年审理消费纠纷案件近3万件 法官解析经典案例

18.03.2015  20:23

    新华网福州3月18日电(记者 刘丰 实习生 林桂桢)泡温泉摔伤了谁负责?寄出的快递丢失了怎么办?定做的家具用了几个月发现没用约好的材料,能退吗?今日,福建省高院公开发布11个福建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全面解析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纠纷。

    此次发布的11件典型案例,7件为民事案件、3件为知识产权案件(其中2件涉刑事犯罪)、1件为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了家具定做、汽车修配、快件收递、婚介服务、保健养生、温泉洗浴、食品烟酒、烟花爆竹、生活日用品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据介绍,《新消法》施行一年来,福建法院共审理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共28002件,主要包括商品房、食品、药品、日用品等商品买卖合同纠纷,电信、物业、旅游、物流、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人格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案件。

    部分案例:

    定做家具材料不对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4日,林继红向个体工商户黄勇定做一批家具,约定选用丽璟牌多层实木板,板材由黄勇提供,总价款13900元,交货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订货单》格式条款载明,安装完毕后,客户需于24小时内进行验收,逾期视为合格。此后,黄勇陆续将做好的家具交付林继红,并安装在林继红的家中,家具款已结清。经过一段时间,林继红感觉家具的刺激性气味不减,家人也多感不适,经检查发现黄勇制作的家具使用的均非丽璟牌多层实木板。双方就家具处理发生争议,经工商部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林继红遂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勇接受退货,退还已付款13900元,并按合同价款的三倍赔偿41700元。黄勇承认制作家具使用的并非约定的丽璟牌多层实木板,但辩称板材系委托加工厂采购的,质量合格,其并不知晓改用其他品牌,不构成欺诈。

    裁判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继红在家具交付9个月后发现材料与约定不符提出异议,未超出合理期间。虽然,《订货单》约定客户需于安装完毕后24小时内进行验收,逾期视为合格。但是,林继红向黄勇定做家具系因生活需要的消费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黄勇未按约定选用材料,也未如实告知林继红,构成欺诈。本案消费行为发生于2012年,应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判决黄勇承担退货责任,退还定作款13900元,并支付林继红合同价款一倍金额的赔偿款139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加,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也逐步提升,差异化和个性化的需求不断增多,能够因地制宜、量身打造的定作家具等生活消费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因定作生活消费品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对正确处理此类消费纠纷有一定指定意义。在定作生活消费品时,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不得擅自变更定作要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否则,即使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和数量的要求,消费者仍有权要求重作或退货。消费者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应当根据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消费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的,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付款或已使用为由主张消费者放弃异议。经营者未按约定选用定作材料,也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予以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