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立法17项制度浮出水面
17.12.2015 10:57
本文来源: 法制办
本报记者 余瀛波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今年以来,质检总局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开展“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的研究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目前已形成立法大纲草稿。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立法大纲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中国特色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的风险信息收集制度、伤害调查统计制度、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17项与国际接轨的制度。 近日,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主办的“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大纲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指出,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消费品安全事件,使得消费品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形势下,在近几年的“两会”上,有很多议案和提案提出要求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充分表达了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安全的强烈意愿。 据许新建介绍,在消费品安全监管实践中,质检总局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比如分类监管、风险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等。“同时,制定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也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这方面不乏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因此,这项立法在各方面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他说。 国家质检总局原总工程师、北京大学“质量与法治研究所”所长刘兆彬在其主旨演讲中披露,在美国,每年因消费品安全事件死亡的人数大约是7万人,由于消费品安全造成住院治疗的人数约为每年3000万人,相当于美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每年因消费品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约为20多万人;而在中国,目前在这方面仍缺乏统计制度。 “我们没有渠道知道全国一年到底有多少人的死亡,是由于消费品安全造成的,这方面我们没有统计。”他认为,我国需要尽快建立消费品安全整体检测统计和伤害调查统计制度,将一些基本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中,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大面积伤害。 刘兆彬表示,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但“现行的几部法律,都不足以特别有针对性、特别有效、特别符合中国国情的来解决消费品安全的问题”。 “比如,产品质量法更侧重于产品质量合不合格,虽然也提到安全,但并未将其作为一个主题;消保法更多的是关注商家售后纠纷,也没有特别关注消费品安全。”他指出,这些法律都没对消费品产品进行严格的全链条监管,同时都缺失一个当代社会管理中的一个最突出的理念——风险管理,也就是没有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理念,此外,还存在一些责任不清、相互扯皮、权力交叉的漏洞和空白。 因此,刘兆彬认为将这部立法提上日程已经迫在眉睫,应当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尽快列入到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相关立法计划中,争取尽快出台,从而为我国消费者系上一个安全带和保险绳。 据了解,自2013年11月18日,质检总局召开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启动会,正式成立“消费品安全法”立法领导小组和研究组以来,迄今两年内,已先后展开三次大规模的全国调研,并起草形成了黑龙江、广东、江苏三省的“消费品安全法”立法调研报告。 刘兆彬透露,从调研情况来看,社会各界普遍认同质检部门多年来在生产领域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成效,并对质检部门进一步强化消费品监管、维护消费品质量安全抱有很大期望。 “下一步,我们建议继续加强调研,召开立法研讨会,深入研究消费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监督体制、监管制度、各方责任、技术支撑、法律责任等,尽快拿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消费品安全法法律草案。”刘兆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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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201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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