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新规望年底出台

15.07.2016  15:37

  福州晚报7月15日讯(记者 张旭 通讯员 马静)网购退款可钱迟迟不到账怎么办?商品疑似有问题,检测费用太高谁先垫?虽然新消法明确消费者的后悔权,可商家说包装已经损坏拒绝退货怎么办?针对上述问题,日前,省市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通知,这将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对许多常见性纠纷的处理也能找到更加具体规定。

  据了解,该条例有望在今年年底出台。

   关键词:检测费

   先由经营者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承担

  案例:上月,黄先生在餐馆点了一份牛肉丸,黄先生认为牛肉丸有异味投诉并要求送检,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黄先生本次用餐可免单。根据消费者要求,商家也从自身声誉角度出发,为证明该批次牛肉丸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家将该批次产品送到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但本次检测费用却由商家自己承担。

  解读:在实际的消费者投诉中,有时候必须要通过权威机构的检测才能认定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然而因为检测费用不低,普通消费者很少有人愿意花这个钱。

  然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规定,关于消费争议检测鉴定与对检测鉴定机构的要求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今后碰到检测费用的问题,市民可让商家先付检测费,但是如果出现不利于自己检验的结果,自己就要承担相应费用。

   关键词:预付卡消费

   预付卡发行者应设立专用账户或有担保

  案例:预付卡消费一直是近些年的投诉热点,不少市民因为商家“跑路”蒙受损失。赵女士6月初在仓山区的美源美发店预存6800元,办了一张会员卡,才用了3次。6月底再到美发店时,赵女士傻眼了,商家怎么突然就关门停止营业了。赵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经查,该店已经停业,执法人员也联系不到商家,只能建议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解读:赵女士的遭遇很多人都有过。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八条中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落实资金第三方金融机构存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采用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为预收资金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也就是说,今后收取预付费的商家如果消失,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要回预付卡内余额。

  对于预付费退款约定,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经营者开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卡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卡。

   关键词:网购

   卖家提高退货门槛今后对消费者无效

  案例:自从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一些商家就私自提高了退货的门槛。几天前,小李在电商网站购买手机。小李收货后,把包装盒给撕破了,却发现自己对产品不是非常满意。小李咨询客服是否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得知“退回货物请包装仔细,外包装不能损坏,配件齐全,否则拒收”。

  解读: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明确,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并且特别强调,“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可以不予退货,但显然小李的这部手机拆封后,并没有影响其使用性质,后悔权应该得到支持。

   签收退回商品以后

   要在7日内退款

  案例:张小姐在淘宝网买了一个背包,收货后感觉与网站照片存在明显色差,而且皮质也没有自己预想的好,就申请退货。在前期协商中卖家答应退货,可必须先给好评。“填写完好评卖家还是拒绝了退钱。”张女士说,目前她仍没有收到退款。

  解读: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商标吊牌、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试用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关键词:非义务教育培训

   对培训班不满意

   理由充足支持退款

  案例:每年到了寒暑假或公务员面试时间段,都是培训纠纷高发期。前阵子,蔡先生通过公务员笔试,进入面试环节,因为第一次参加此类面试,他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购买了基础课程。销售人员又不断向他推销精品课程,说如果面试不过的话,学费全退。蔡先生购买后发现,所谓的精品课并没有推销员说的那么好,于是申请退费,但遭到拒绝。

  解读: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想退课就会承受因为“自身原因”带来的损失。然而依据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三条:如果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培训服务经营者有“降低教学水平”的行为,那么“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