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治理现代化 闽法如此来“说法”

31.12.2019  04:51

导读

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海事行政司法的作用,进一步助力海域治理现代化?近日,厦门海事法院通过与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海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等省级涉海行政机关座谈,发布《海事行政审判白皮书》,为进一步推动福建海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铺砖引路。

这种规定被判垄断

2018年7月,福建某地海洋与渔业局出台《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辖区内渔民申请渔船更新改造补贴时,所委托的渔船造价评估机构应限于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的评估机构。福建省某评估公司不服该项规定,诉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的上述规定违法。

〖点评〗

本案是涉及海事行政垄断的典型案例。涉海行政机关在公文中直接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范围,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情形,违反了反垄断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平竞争权”明确纳入受案范围,就是为突出行政审判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有力维护。本案的依法裁判,对纠正行政垄断现象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这样强拆当属违法

2006年,福建某市政府对辖区部分海域实施退出养殖工作,对按期申报的养殖户之养殖设施予以补偿。同时通告,逾期未申报的养殖设施,按无主财产处理;今后该海域内禁止养殖。时隔十年之后的2016年,该市的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海域执法活动,认定所发现的现有养殖设施属无主财产,在没有事先告知和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予以拆除。养殖户许某不服,诉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5万元经济损失。

〖点评〗

无主财产的认定、处置,是海上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针对执法巡查发现的疑似无主财产,如养殖设施、养殖物、三无小船、沉船等,不宜简单推定其性质,更不能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即加以清除。即使查明是违法养殖的,在强拆前亦应先依法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对于难以作出性质认定且物品价值较大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确认财产无主,经法院判决确认后再予拆除或没收。本案的审理、裁判,为行政机关认定、处置海上无主财产问题提供了依循思路。

这样抗拒被强制执行

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保护区是国家重要湿地的核心部分。陈某等多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湿地海域实施围海养殖工程建设,导致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等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但陈某等人既未申请复议、起诉,又拒不履行。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遂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启动“裁执分离”机制,顺利执结该案。

〖点评〗

非法占海、围海、填海是近年来我国近海海洋生态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也是海洋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痛点”和“顽症”。本案中,法院从强化司法审查、严格执行程序和规范执行行为入手,统筹司法和行政资源,缜密组织实施“裁执分离”,协调各方力量强力推进执行攻坚,还海洋以宁静、美丽,取得良好的生态保护效果。本案的圆满执结,为破解涉海洋生态司法“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

这类认定书不可诉

2017年5月,叶某所属快艇与林某所属快艇在宁德市霞浦县海域发生碰撞,致林某快艇上一名乘客落水受伤,该乘客遂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叶某、林某索赔。2017年11月,宁德海事局对该事故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林某负同等责任。叶某不服,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诉,裁定驳回起诉。

〖点评〗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针对水上、海上事故所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可诉的问题。水上、海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调查报告属于技术性结论,其作用是在后续衍生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未直接设立、变更、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执行力,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的妥善审理,明确了水上、海上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可诉的问题,回应了实务中对该问题的争议。

■法官建议

呼唤建立共治海域机制

推动海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海事司法和海事行政众多执法机关。特别是在海事行政案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下,海事行政审判和涉海行政执法工作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建立共治海域机制显得更加迫切。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厦门海事法院与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建立的“裁执分离”机制,初步破解了涉海行政案件执法难的问题。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构建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海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福建样本还有更广阔的空间。

鉴于此,厦门海事法院在座谈会上提出加强协作、良性互动、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呼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共建、共学、共商、共享”的合力共治机制,逐步实现从源头减少纠纷、司法与执法尺度统一、海洋经济协同发展等共治目标,为服务保障福建海洋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左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