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

05.08.2015  13:18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以及《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收储管理办法》《福建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福建省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等配套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福建是海洋大省,海域是非常重要的资源要素。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指出,“开展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探索填海项目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招拍挂政策,积极推进海域使用储备制度,修订完善海域使用补偿机制。”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改革,是当前我省深化海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实践课题。

  近年来,省海洋与渔业厅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我省实现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从点到面、从小到大的良好态势。《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伊始,在国内尚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省海洋与渔业厅大胆提出“从易到难、由点及面、以渔业用海作为突破口”的工作思路,把海域资源配置逐步推向市场。目前我省在配置范围上实现了全省覆盖,在市场建设上实现了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同步发展。2014年全省通过招拍挂38宗,金额8669万元;今年以来,全省招拍挂11宗,面积823公顷,海域市场化配置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我省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成效显现,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法律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存在缺位。从国家层面上讲,缺乏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顶层法律制度设计,尤其是海域收储、海域使用评估和海域生态补偿等;从地方层面上讲,未出台全省统一规范有序的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操作层面来看,海域使用权流转如何监管、海域收储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等未形成一揽子制度,无法适应市场化配置先行先试的客观需要。

  为实现海域资源市场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省海洋与渔业厅总结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经验,制定《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制度。

  实施意见共分五个部分,20条措施。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范围。遵循市场机制在海域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现阶段海域市场化配置的范围。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外的用海项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二是健全海域评估机制。海域基准价格是正确反映一定时期海域使用权转移的平均价格水平,从宏观上实现对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格的调控,保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公正合理。为此,规定海域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要求评估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评估技术规范执行,评估价格应不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同类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最低标准。

  三是积极推进海域收储。建立和实施海域储备制度是有效实现海域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途径,增强政府调控海域市场能力。“实施意见”明确海域收储机构的工作定位和具体职能,海域收储范围,并建立海域收储抵押登记制度,规定收储机构根据批准方案收储的海域,经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凭登记凭证可以向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融资。

  四是实施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明确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包括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线利用效率、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例、港口(渔港)用地面积、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绿地率、渔船停泊数量等。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并作为海域使用审批管理的重要依据,实现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

  五是处置闲置海域。杜绝批而不填,围而不建,圈占浪费海域资源等现象。明确规定:“未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海域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认定为闲置海域。对闲置海域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协商、责令限期开发利用、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并要求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市、区)开展海域使用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内批准用海项目的实施情况,登记造册并报省厅;对填海项目未按进度施工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加快实施进度;对填海已经完工尚未通过填海竣工验收的项目,要督促业主单位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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